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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709044510X/2024-0003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7-12

营山:一餐饮店使用“老油”,遭起!

时间:2024-07-12 | 来源: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对营山一餐饮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公开审判。经当庭宣判,该餐饮店负责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万余元,追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16万余元。

据悉,2023年11月底,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营山县公安局在联合开展的“地沟油”专项整治突击执法行动中,发现某餐饮店后厨的不锈钢筒中盛放有来源不明的“老油”。经调查,发现该餐饮店负责人从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11月2日,为降低经营成本,提升口感,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加工制作成“老油”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在此期间非法获利5万余元。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将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加工制作成“老油”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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