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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23-000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1-06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山县政府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1-06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营山县政府督查工作细则》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6日                


营山县政府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提高政府系统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84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南府办发〔2022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营山县政府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督查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依规开展政府督查,积极推动中、省、市大政方针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为实施“四大行动”、加快建设“三力营山”,全面开创川渝合作示范县建设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政府按照《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督查主体及对象

第四条  县政府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全县政府督查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县政府督查工作。县政府督查室承担县政府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县政府所属部门未经县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六条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政府确定,并对县政府负责。

    第七条  县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县政府所属部门;

(二)所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三章督查内容

第八条县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主要是:

1.《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2.县政府全体会、常务会、重要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3.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及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4.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重要文件明确事项落实情况;

5.县政府中心工作、阶段性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6.县政府及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

(四)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五)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四章督查程序

第九条县政府督查工作实行统筹管理,严格控制督查总量和频次,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督查立项

1.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政府的决定或者县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2.县政府督查室根据中、省、市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安排,以及掌握的问题线索,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县政府或县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3.县政府所属部门每年初集中申报拟纳入政府督查事项,经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委目标办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后,确定督查事项。

(二)制定方案

督查事项确定后,县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时限和范围,视情况编制具有指导性和实操性的督查指引。

(三)组建队伍

根据督查内容,县政府督查室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建督查工作组,督查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县政府督查室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严肃督查工作纪律。

(四)督查督办

1.政府督查可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方式,实地督查中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不得随意变更督查内容、对象及范围,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2.政府督查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暗访督查法、线索核查法和“互联网+督查”工作法,可以采取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听取汇报、检查、访谈、暗访、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约谈、调阅复制材料、收集线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五)意见反馈

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督查结论3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县政府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第五章督查结果运用

第十条  政府督查坚持结果导向,做到激励与惩戒相结合,实现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并重,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明显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滞后、影响恶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督查结论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加扣分管理。加扣分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梳理汇总后,抄送县委目标办。

(一)督查事项确定后,各责任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抓紧推进落实。县政府督查室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全程监控,强化跟踪督办,视情况运用“两书一函”,开展提醒敦促、要求整改、进行约谈等措施,推动工作落地。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督查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办理情况报送不及时的或被县政府领导约谈的,按照当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细则实行扣分管理。

(二)督查结论以《政务督查》等形式反馈,责任单位受到《政务督查》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按照当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细则实行加扣分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督查室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撤销本级或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行政首长。

第十二条  县政府督查室可以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县政府或者县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县政府督查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县政府督查室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或惩戒的建议,经县政府或者县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政府督查室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县政府或者县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县政府督查室采取组织推荐与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组建县政府督查专家库,在县党代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部门、新闻媒体记者等方面选任专家参与政府督查工作,并不定期调整专家库成员。

第十八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县政府督查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政府督查应当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加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配合,畅通与纪检监察、审计统计、执法检查等部门在信息交流、线索移交、追责问责和成果共享等方面的常态化贯通协调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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