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3008774596C/2017-0485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4-13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路施工的通知

时间:2017-04-14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绥安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中、省、市驻县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路产路权,促进全县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川交公路〔2001132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营府发〔201311)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涉路施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规划管理

(一)涉路工程项目需要在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县交通运输局和所在乡镇(街道办)参加设计图纸的会审,征求县交通运输局和当地乡镇(街道办)意见,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涉路施工。

(二)严禁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禁止在公路两侧,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的建筑控制区和公路路面、路肩、边沟及边沟外缘1.5米以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和构(建)筑物。

二、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施工管理

(一)各涉路建设单位在涉路施工时,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规范施工,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影响公路的质量和安全。

(二)要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车辆及行人的安全,对施工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三)要落实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安全的防护措施,在施工结束时应按照“谁损毁,谁负责”原则,对造成损坏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及时予以恢复原状。

三、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监督管理

(一)各建设单位务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开展涉路施工。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县路政大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公路控制区擅自埋设、架设管线、电缆和构(建)筑物的,由县路政大队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路政大队组织拆除,相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二)县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深化路政管理改革,加强公路路政巡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县路政大队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路政巡查执法力度,依法制止和打击涉路违法行为;各乡镇、绥安街道办事处要安排监管员、护路员加强辖区公路巡查,公路沿线村、社区要开展经常性的公路巡查,发现涉路违法施工的,要立即报告县交通运输局。凡发现涉及国、省、县道公路涉路施工的违法行为,由县路政大队负责叫停并督促其限期拆除;凡发现乡道公路涉路施工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办)负责叫停,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发现不报告、不及时制止造成公路损害或造成安全隐患的,对涉路案件未依法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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