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 2024-07-23 17:21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复〔202423


申请人:刘翰,男,汉族,200012月出生

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峄化路2689

被申请人: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营山县景阳大道226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中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进行告知202473日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经核实,20243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同年325作出营市监202420举报立案告知书(快递单号:1190490434674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20245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调查处理回复(快递单号:1190488980874)。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依规定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违法事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款,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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