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5-15 15:23

营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营府复〔20247

申请人:刘某斌,男,汉族,19807月出生

址: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人:刘某财,男,汉族,195512月出生

址:四川省营山县

被申请人:营山县交通运输局

址:营山县朗池镇翠屏西路322

法定代表人:胡晓玺,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327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327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之信息,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营山县清水乡人,在清水乡拥有合法承包地及房屋,并在此长期生产居住生活。因开展阆营高速公路(营山段)建设项目,申请人土地及房屋被列入到征收范围。为进一步了解情况,申请人于2024118日通过邮政EMS(邮单号:1214446041435)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1.案涉项目的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附彩图;2.案涉项目在申请人所在村的拟(预)征收公告、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征集意见情况、召开听证情况;3.涉及申请人土地及房屋的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针对申请人房屋所作的评估报告;4.案涉项目在红岩村的补偿依据(包括土地和房屋);5.开展案涉项目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6.开展案涉项目足额及时支付补偿款的资金到位证明;7.涉案道路项目的控制区范围、专用公路规划、平面总体设计图、该公路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营山县的公路规划图;8.该公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241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答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基于此,本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该行为系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核查,未收到申请人向其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1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同日交邮,2024120日由单位收发室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邮寄轨迹。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明显超过答复时限,被申请人称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营山县交通运输局收到本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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