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 2024-07-23 17:29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复〔202426


申请人:李某宗男,汉族,19919月出生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登高路125

被申请人: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营山县景阳大道226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为不服,于202478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中“处理情况”的第四段表述,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查,申请人短时间内多次采用相同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并提出要求商家赔偿、行政部门奖励等请求,进而提出大量的行政复议其行为已超出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正当目的性。申请人非因个人生活目的购买商品提起投诉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其动机并非为净化市场、规范秩序,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行政及司法资源。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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