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复〔2024〕24号
申请人:刘某翰,男,汉族,2000年12月出生
住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峄化路2689号
被申请人: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营山县景阳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中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进行告知,于2024年7月3日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经核实,2024年3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同年3月25日作出营市监〔2024〕第20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快递单号:1190490434674),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调查处理回复(快递单号:1190488980874)。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依规定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违法事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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