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 2024-07-23 17:19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复〔202422


申请人:颜男,汉族,20023月出生

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

被申请人: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营山县景阳大道226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所投诉事项依法办理,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告知内容不服,2024625日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经核查,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采用相同方式进行投诉400余次,并提出要求商家赔偿等请求,其行为已超出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难以认定为出于生产、生活等正当需要,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正当目的性,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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