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复〔2024〕17号
申请人:刘某全,男,汉族,1987年5月出生
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街道
被申请人: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营山县景阳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投诉举报信中,就举报“泡椒牛板筋”事项是否立案未进行答复不服,于2024年6月11日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举报案件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举报事项作出答复。
经核实,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营市监〔2024〕第19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就申请人提交的“酸辣苕粉”“豌豆粉丝”“泡脚牛板筋”举报线索予以立案调查,对其投诉事项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签收该告知。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签收。被申请人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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