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山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复〔2024〕16号
申请人:曹某楠,男,汉族,1997年7月出生
住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徐家寨社区
被申请人: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营山县景阳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投诉举报书是否受理进行告知不服,于2024年5月18日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提供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黄龙川粉火锅”线索投诉事项未告知受理或不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
经核实,2024年4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认为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黄龙川粉火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7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8日决定要求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补正,并向申请人邮寄《补正材料告知书》。申请人在补正期限内未补正。案涉公司仅为案涉产品的生产者,申请人是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的。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的规定,申请人的投诉应当符合向经营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要件。本案中,申请人所投诉的对象为案涉产品的生产者,并非经营者,申请人将投诉与举报混同,且申请主体存在错误,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案涉产品碳水化合物存在虚假标注的证明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且未提供其与被投诉对象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证明,被申请人无法核实申请人举报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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