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 2024-05-29 10:19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营府复〔202414

申请人:蔡男,汉族,19892月出生

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营山县景阳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举报投诉信,就举报是否立案、投诉是否受理进行回复不服,202457日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其投诉举报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其投诉举报并限期答复

经核实,2024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投诉信,认为某公司生产的产品违法,被申请人于同年117日要求申请人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补正(快递单号:1190488997574)。20243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回复。被申请人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并且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了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补充购买凭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并依照规定进行了回复(快递单号:1190490427574),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其投诉举报行为违法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经核查,申请人短时间内多次采用相同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并提出要求商家赔偿、行政部门奖励等请求,进而提出行政复议其行为已超出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非因个人生活目的购买商品提起投诉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其动机并非为净化市场、规范秩序,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行政及司法资源。申请人的案涉投诉举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关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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